近日,贛州市局出臺了《關于藥品經營企業經營廣告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食品的暫行規定》,嚴厲打擊利用違法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欺詐銷售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,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。 據了解,該《規定》明確了嚴厲禁止的五種嚴重違規行為,以治療、贈送、有獎銷售等方式將藥品或保健食品作為禮品或獎品的促銷行為;打著“學會”、“協會”、“醫藥科研單位”等名義,假借“健康講座”、“義診”、科學儀器檢查等形式銷售產品的行為;在藥店內外張貼違法廣告產品宣傳單、廣告畫或播放違法廣告;參與違法產品廣告的制作和宣傳,在產品廣告中標注藥店名稱、地址;在營業場所陳列違法廣告產品的空包裝。對違反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,將給以嚴處。對違法廣告產品就地先行登記保存,貼上封條,暫停銷售,同時將監督檢查結果在藥店醒目位置公示。 對已采取先行登記保存、暫停銷售產品的,原廣告申請人必須在七天內,在發布其產品廣告的媒體上以相同時段、相同篇幅、相同發布次數向公眾公開致歉,消除違法廣告帶來的不良影響,否則其產品不得在我市銷售;一年內兩次經營違法廣告產品的企業,列入黑名單,在相關媒體上公開曝光,并建議醫保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。 |